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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对民办教育影响几何?

发布时间:2016-11-15 来源: 宝鸡日报  点击:[ ]

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11月 7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在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营利民办”。此外,法律还对教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等作了规定。这些新规将给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带来哪些影响?记者采访了部分民办教育从业者和专家。

民办学校能营利吗?

可自主选择【法律】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背景】按照 2003年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虽然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但这一所得仍属奖励性质,而非资本利润。【点评】“我们投入资金和精力,自然希望获得相应回报。但以前非营利的限制使我们不得不想办法打‘擦边球’。现在赋予民办学校合法的‘经营性’地位,不仅有助于消除监管真空,也让我们不用费劲遮掩,可以尽心尽力地为学员提供服务。”一位少儿英语培训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介绍,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等这些瓶颈问题。这就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式,也有利于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来落实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促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这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健康发展。营利性民办校有什么限制?

禁入义务教育【法律】修改后的法律明确: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背景】目前我国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点评】朱之文认为,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已经开办的民办校何去何从?有过渡期【法律】对于已经开办的民办学校,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了过渡期: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背景】根据教育部公布的 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16.27万所;招生1636.68万人,比上年增加 72.83万人;各类教育在校生达 4570.42万人,比上年增加 268.52万人。【点评】江苏泰州市教育局副局长封留才认为,这一规定是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框架下的具体的制度设计,让举办者根据办学初衷和办学实力进行发展性、退出性选择,不仅符合“市场规律”,而且严格遵循了教育规律,有利于我国民办教育早日步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修改后的法律将过渡期的结算方式、财产清理方式说得很清楚,这样使民办学校心里有底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政策实施以后,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好过渡政策的把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刚说。民办学校教职工待遇能提升吗?

为教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法律】修改后的法律明确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还增添一条: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背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介绍,有调查表明,民办学校的教师流动性高,普遍在 10%以上,优秀教师流动性达 40%以上,问题之一就是养老保险。【点评】朱之文认为,修改后的法律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健全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制度,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政策,明确了鼓励的方向。此外,法律进一步强调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为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和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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