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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01-07 来源:  点击:[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有哪些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3、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哪些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4、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过哪些程序?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者应根据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具体程序包括: 
(1)申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2)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 
(3)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资金来源证明(由出资人写明出资金额、来源); 
(6)拟任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经审查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4)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5)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住所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住所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册资金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经审查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6、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范围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 
1、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哪些备案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内设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及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当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设立的承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事务的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财务部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编号:06)。对符合条件、材料规范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 

3、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注销备案表》(编号:07)。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印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更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编号:08); 
(2)《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卸任负责人不必填写此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增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卸任均应履行负责人备案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应履行新一届所有负责人的备案手续。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经过哪些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2)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