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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2017年宝鸡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610321ZFB/2017-0825-009 公开目录: 宝陈政办发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20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       号: 宝陈政办发〔2017〕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辖区各保险机构:

将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印发2017年宝鸡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金办发〔2017〕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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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9日

2017年宝鸡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发挥农业保险支持“三农”发展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2017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和农村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制订2017年度宝鸡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扶贫优先、依法合规、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全市各级政府将农业保险的组织推动纳入政府工作安排,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引导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规范、有效进行。政策支持是指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贴,以降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投保成本和经济负担。扶贫优先是指农业保险优先在贫困县开展,市财政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增加部分主要用于扩大贫困县农业保险覆盖面。依法合规是指农业保险工作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自主自愿是指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自愿原则下签订农业保险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协同推进是指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农业保险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积极配合,支持各项工作及时、顺利开展。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

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小麦、玉米、森林、苹果、核桃、设施蔬菜“银保富”、花椒、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和蔬菜价格指数保险。

(二)试点规模

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试点规模分别为4.32万头、2.98万头、5万头;小麦保险试点规模155.11万亩;玉米保险试点规模104.65万亩;森林保险试点规模1409.3万亩;苹果保险试点规模5.6万亩;核桃保险试点规模3.25万亩;设施蔬菜“银保富”保险试点规模1.06万亩;花椒保险试点规模1万亩。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规模9.85万头,蔬菜价格指数保险试点规模0.85万亩。

(三)保障金额和保险费率

能繁母猪每头保额10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60元/头;奶牛每头保额3000-10000元,保险费率为6%,保费180-600元/头;育肥猪每头保额不超过800元,保险费率为5%,保费不超过40元/头;小麦每亩保额400元,保险费率为3.75%,保费15元/亩;玉米每亩保额400元,保险费率为4.45%,保费17.8元/亩;森林每亩保额500元,保险费率为2‰,保费1元/亩;苹果保额2000元,保险费率为4%,保费80元/亩;核桃每亩保额1000元,保险费率为8%,保费80元/亩;设施蔬菜“银保富”每亩保额10000元(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每亩保额11500元),保费400元/亩(如附加棚内农作物保险,保费520元/亩);花椒每亩保额300元,保费控制在50元/亩以内。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保障金额为每头1500元,保险费率为5.33%,保费80元/头;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保障金额为每亩3000元,保险费率为5.33%,保费160元/亩。

(四)保费补贴

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财政补贴9%);小麦、玉米保险保费财政补贴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补贴5%);森林(公益林)保险保费财政补贴9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补贴7.5%,省属国有林场森林保险保费市、县财政补贴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苹果保险保费财政补贴50%(其中省财政补贴45%,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补贴2.5%);核桃保险保费财政补贴80%(其中省财政补贴60%,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补贴10%);设施蔬菜“银保富”保险保费财政补贴90%(其中省财政补贴70%,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补贴10%);花椒保险保费省财政每亩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亩补贴10元。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和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保费省财政补贴40%市财政补贴20%,县区财政补贴不低于20%。各县区可根据自身财政、产业发展等情况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五)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

各承办机构按照《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有关规定,在充分了解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求的基础上,拟订保险合同,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市政府建立市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业保险考核和检查工作,各县区政府比照市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相应机构。各县区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层层落实责任;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将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各承保机构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前,要积极与当地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沟通,落实好工作机制、试点规模、财政补贴等,并按月向当地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各县区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于今年8月1日前,将明年预计开展情况分险种报市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今年12月底前,将今年承保情况报市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完善申请拨付流程,规范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每季度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在农业、林业部门对承保数据审核确认的基础上,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险费补贴资金。各保险公司市、县区分支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如实填制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列明参与投保的村庄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名称、保单号、投保时间、承保数量、保费金额、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出与事实相符的承诺,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经村联络员或参与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负责人确认并签字后,送市、县区农业、林业部门审核。市、县区农业、林业部门分别对相关保险品种承保数据进行审核后,加盖农业、林业部门公章。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业、林业部门的审核确认情况,按照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其中,市级财政部门拨付中、省、市财政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县级财政配套部分。各保险公司承保区域和承保险种见附件。

(三)建立考核和监督机制,对承保机构服务水平进量化评价。

县区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建立对当地承保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对各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报市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各保险公司应与当地农业、林业等部门建立农业保险灾害评估协调小组,做好对重大灾害的预防、查勘、定损、赔付等工作。

(四)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财政补贴资金用到实处。

各县区要督促、协调和配合保险公司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各承保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补贴范围的试点规模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多出部分各级财政不再进行补贴。各县区政府、各承保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保险费补贴资金。若发现县区政府或保险公司有通过虚假承保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取消下一年度该保险公司所在县区分支机构农业保险承保资格,并视情况缩减该县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规模。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大保险扶贫力度,支持贫困县开展农业保险综合创新。

鼓励各县区特别是贫困县与有农业保险承办资格的保险机构合作,自主开展满足农业生产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价格指数保险等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对贫困县以农业保险为抓手,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资金直接投资等综合金融支持脱贫攻坚试点,市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范围内予以最大程度的支持。

附件:2017年宝鸡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区域划分表

2017年宝鸡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区域划分表

险 种

承办区域及承办机构

能繁母猪

人保(陈仓、凤县、扶风、陇县);中华联合(岐山);中航安盟(凤翔)

奶 牛

人保(陈仓、凤翔、扶风、陇县、岐山、千阳);中华联合(眉县)

育肥猪

中华联合(岐山、扶风)

小麦

人保(凤翔、麟游、陇县、千阳);中华联合(岐山);中航安盟(陈仓、扶风、眉县);平安(金台、高新、渭滨)

玉 米

人保(麟游、陇县、千阳);中华联合(岐山);中航安盟(扶风、眉县);

永安(凤翔);平安(渭滨、高新);阳光(陈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