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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宝鸡市201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公告
索引号: 610321ZFB/2017-1130-001 公开目录: 社会公益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30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       号:
 

为维护残疾人就业权利,依法推行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宝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将我市201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

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属、外省市驻宝企业,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月15日。

三、年审方式:

在地税机关登记(或没有在地税机关登记注册),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就业的用人单位到所属行政辖区的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附后)进行在职残疾职工认定;残联审核后出具《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用人单位按照《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中的残疾职工人数依据残保金计算公式核算残保金数额。1月20日之前残联将认定资料传递给同级地税部门。

请各用人单位如期按照属地原则到各级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未在规定时限认定,视为未安置残疾人,依法足额缴纳残保金。

四、残保金计算方式:

(一)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据《宝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宝市财办综〔2016〕107号)第八条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季节性、临时性用工,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下简化公式计算缴纳: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5%。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特此公告。

附件:1、市、县(区)各级残联劳服机构联系方式。

            2、宝鸡市2018年残疾职工认定须知。

   

附件1

市、县(区)各级残联劳服机构联系方式

审核地点

联系地址

电话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地税直属、车管、高新分局注册登记企业审核点)

金台大道21号阳光大厦1楼就业服务大厅

3101189   3806475

金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金台区大庆路66号金台市民中心三楼西大厅

3521580

渭滨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渭滨区清姜路28号渭滨市民中心一楼18号

8805369

陈仓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陈仓区虢镇南环路市民中心6楼605室

6212243

岐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岐山县北大街县残联

8216334

凤翔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凤翔县东大街72号县政府大院内

7217136

扶风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扶风县新区东二路广电网络路南侧县残联

5218504

眉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眉县首善镇景贤路17号县残联

5545799

陇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陇县迎宾路市民中心一楼残联窗口

4603008

千阳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千阳县东海路市民中心四楼403室

4241066

凤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凤县双石铺镇天水路县残联二楼

4764653  4763622

太白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太白县东大街凤鸣路3号县残联

4956761

麟游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麟游县桑园路9号县残联

7964655

 

 

 

 

 

 

 

 

 

 

 

 

 

 

 

 

 

 

 

 

 

 

 

 

 

 

 

 

 

 

 

 

 

附件2 

宝鸡市2018年残疾职工认定须知

 

一、时间:

  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月15日

二、地点:

市地税直属分局、高新分局、车管分局用人单位在市残联就业中心认定。

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属行政辖区的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

三、申报资料: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宝鸡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请各单位在宝鸡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通知公告栏)自行下载,下载地址:http://www.bjdpf.org.cn/)。

  2、残疾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3、本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在职人员编制本或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2017年度各月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含工资表的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5、2017年度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经在陕西省社会保险系统查询后认定;养老保险附缴纳明细)。

(二)、未在地税机关登记的用人单位办理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人身份证;

3、银行开户证明。

 

 

 

    附件下载:
  [宝鸡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