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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陈市监行罚字〔2017〕54号 |
周军林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 |
周军林 |
周军林 |
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违反了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一)项 |
依据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一)项 |
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办理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XCY61030420160222)。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自动履行 |
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7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