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联系电话 | 各镇(街)政府电话 |
办理地址 | 各镇(街)政府宣传科教文卫办公室 |
申请条件 |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 |
办理材料 |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本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 3、因婚在外省居住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婚育情况证明原件;4、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
办理依据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令)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办理部门 | 各镇(街)政府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