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外国人居留、台湾居民定居审批 |
联系电话 | 0917-6228989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陈仓大道209号 |
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籍或无国籍人。 |
办理材料 | (1)交验有效护照及停(居)留证件;(2)提供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3)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4)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县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5)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二十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
办理部门 | 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230号);《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收费情况根据办理种类不同收费不同,具体在业务办理大厅咨询。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