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转报 |
联系电话 | 镇街联系电话 |
办理地址 | 镇街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
申请条件 | 受灾人员本人 |
办理材料 | 申请书等 |
办理依据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令)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办理部门 | 镇街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