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临时救助审核转报 |
联系电话 | 镇街联系电话 |
办理地址 | 镇街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
申请条件 | 需要申请临时救助审核转报 |
办理材料 | 个人申请书面材料 |
办理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令)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办理部门 | 镇街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