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污染防治设施的关闭、拆除或闲置许可 |
联系电话 | 0917-6238570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环保分局一楼监察大队 |
申请条件 |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经营者 |
办理材料 | 提供污染防治设施的关闭、拆除或闲置书面申请及情况说明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办理部门 |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陈仓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