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 |
联系电话 | 0917-6219067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集中办公楼二楼 |
申请条件 | 残疾军人 |
办理材料 | 个人书面申请,单位(镇街)正式文件报告,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服役期间原始病历材料,4张近期2寸证件照。 |
办理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4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陕西省民政厅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
办理部门 | 区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现场办理并告知时限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